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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残联系统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5-21 字体: [][][]

  关于印发《残联系统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残联发〔2009〕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为贯彻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国残联制订了《残疾人联合会信访工作规定(试行)》,该规定对于规范信访工作行为、推动残疾人信访工作深入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不断显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时期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对做好新形势下信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中国残联根据中央部署,结合残疾人信访工作实际,对2005年11月4日印发的《残疾人联合会信访工作规定(试行)》进行修订和完善,形成了《残联系统信访工作规定》。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残联系统信访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保持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同残疾人的密切联系,了解残疾人实际状况,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规范残疾人信访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残疾人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残疾人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残联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开通维权热线,建立网上信访等,拓宽残疾人诉求表达方式,努力为残疾人信访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

  各级残联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投诉电话、电子信箱、来访接待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信访接待场所建设应符合相关工作和无障碍建设要求,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完善或改造。

  第四条 各级残联应当建立主要领导信访接待日、带案下访和包案处理信访问题等制度,应当将领导接访的时间、地点定期公布,方便残疾人面对面直接向残联领导反映信访事项。

  第五条 各级残联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资源,逐步实现与同级人民政府信访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努力为残疾人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积极为全国残联系统内实现信访数据交换和信访信息交流提供网络平台。

  第六条 各级残联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办理残疾人来信,热情接待残疾人来访,耐心倾听残疾人、残疾人亲属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各级残联信访工作机构或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属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和本级残联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残疾人信访反映焦点突出的重大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本级残联工作部门和下级残联对信访事项的解决处理,跟踪关注转送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解决处理信访事项的进展情况;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残联党组、理事会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对下级残联的信访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信访人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对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给予适当的帮助,具体办法由各级残联自行制定。

  第八条 对于信访人来访过程中的特殊、异常情况,要客观分析,妥善处理。

  信访人在诉求反映过程中突发疾病需紧急救治的,应迅速拨打急救电话,等待医生救援。

  信访人患有恶性、流行性传染疾病的,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同时通知本地卫生部门处置。

  第九条 信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报请公安机关处置: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连、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对残疾人来信、来访应当做好登记。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残疾类别、问题类别、来信来访人数、来信来访日期、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反映主要问题及要求,处理意见、办理去向等。一般信访事项接待办理完毕后要及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重要信访事项在录入信访信息系统的同时要将相关材料收集存档备查。认真做好信访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残联在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经研究后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7日内应以便捷方式回复信访人。

  对确定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7日内按下列方式处理:

  交办。对于按规定应该由残联组织负责协调解决的,交付同级残联有关部门或下级残联办理,并要求承办部门、下级残联在60日内反馈办理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转送。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解决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并向本级人民政府信访部门报告。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将信访事项转送有权处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并抄送同一级残联。

  第十二条 对残联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及时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 各级残联信访工作机构或人员对交办、转送的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应当进行跟踪、回访,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本级残联有关部门、下级残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做出处理:对方为行政机关的,应当及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部门督办;对方为本级残联有关部门和下级残联的,可直接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扯皮、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本级残联有关部门和下级残联应当自收到改进建议起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各级残联信访工作机构或人员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扯皮、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残联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残联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十四条 各级残联应当在收到交办的信访事项后,主动联系信访人了解情况,沟通协调妥善解决处理,并要在收到交办信访事项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残联反馈办理情况,对残疾人信访反映事项情况复杂的,反馈上报办理情况时间可适当延长为60天。各级残联信访机构应当在转送或者收到抄送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向收到转送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询问受理情况,并通报转送该信访事项的上级残联。

  地、市级以上残联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下一级残联信访工作机构通报上一季度的交办、转送情况;下级残联信访工作机构要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上一级残联信访工作机构报告交办、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对情况复杂、难度较大或者涉及多个地方和部门的信访事项,经主管领导同意,可请有关地方或部门来人处理。处理完毕,要写出报告留存,并跟踪落实情况。

  对于涉及残疾人利益的重大信访事项,要及时向党组、理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残联遇有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妥善处置,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和扩大,同时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部门,并通报上一级残联。不得隐瞒、谎报、缓报。

  第十六条 各级残联信访工作机构、人员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残联党组、理事会、上一级残联信访工作机构每季度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必要时,可提交给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部门: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残疾人信访反映焦点突出的问题;

  (二)转送、交办、跟踪督导情况以及残联各部门、下级残联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各级残联信访工作机构、人员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残联党组、理事会报告,并适时汇总形成报告提交有关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同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七条 各级残联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干部考核体系。

  对在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要严格依照《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信访条例》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残联维权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11月4日中国残联发布的《残疾人联合会信访工作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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